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
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目的:
為健全公共廣電文化事業之發展,落實傳播媒體自律,確保製播內容品質,特制定本辦法。
範圍:
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職掌本會節目、新聞製播內容違反本會自律、倫理或相關製播規範之審議及改善建議事項。
新聞及一般節目遭申訴案件,則依《公共電視法》相關規定及《公視基金會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公視基金會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公視基金會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處理。
名詞定義:
無。
管理重點:
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置內、外部委員。外部委員5至7人,委員選任應顧及專業及公民社會之代表性,任期為二年,屬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期滿得連任乙次。內部委員2人,由節目部、新聞部主管擔任。
本委員會議程如有特定議題之需求,得邀請相關人士或團體代表列席。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各委員互推產生,開會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
委員會另設執行祕書一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兼任,負責本會相關會務事項。
會議召集
委員會每季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提案權
本委員會之提案,由業務單位,或委員連署二人以上提出。提案應以書面為之,於會議日十四日前,送達議事單位彙整辦理,但緊急事由不在此限。
審議權
委員會開會審議節目、新聞製播內容違反本會自律、倫理或相關製播規範案件時,相關之權責主管或同仁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當面說明之必要,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之權責主管或同仁到場說明。
委員會歷次會議紀錄應公布於公視官網以昭公信。
附則: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其修、廢程序亦同。
參考文件:
公共電視法
PO351公視基金會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PO352公視基金會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PO353公視基金會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使用表單:
無。
修訂沿革:
民國103年9月23日經總經理核定公告施行。(1.0版)
民國105年3月7日經總經理核定第一次修正。(2.0版)
民國105年4月13日經總經理核定第二次修正。(3.0版)
民國106年8月8日經總經理核定第三次修正,原4.5「會議召集」條文改增列條號4.5.1、並增訂4.5.2條文;4.6改增訂為「提案權」條文,原4.6、4.7條號改訂為4.7、4.8。(4.0版)
依民國108年10月22日董事長核定之「本會法規盤整後續處理作業相關事宜」說明二及擬辦二,及《公視基金會法規與表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不涉及法規條文內容、作業流程、權責歸屬等實質修訂者,可就全部法規、表單進行必要之文字勘誤、體例、條號之補正,與編號及版次之調整,無須個別提出申請;……」。(5.0版)
民國110年10月01日經總經理核定第四次修正,於4.1增設內部委員2人由節目部、新聞部主管擔任。(6.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