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制相關說明
現行監督機制相關說明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設立,以實現1997年公布施行的公共電視法為目的,即第一條所言「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標舉出公視基金會運作基本精神:「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以此,公共電視基金會既屬於國民全體,受全民付託,自應向全民負責。自1997年成立以來,公共電視基金會恪遵公共電視法之規範,實踐公共電視法所規範之監督機制,向社會負責,近年更主動建構公共價值評量體系,期望建立更負責、更能展現公共媒體效能的評量體系。
以下謹就本會現行運作之監督機制,就內部監督、公眾監督、以及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等依循政府相關程序辦理之機制,分敘說明。
內部監督機制
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第15條對營運行監督之責,包括:決定營運方針、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決定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一級主管之遴聘。
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第21條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情形及有無影響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依公共電視法第30條第2項,公視基金會的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依公共電視法第32條,年度終了後,製作詳列執行成果與收支決算的年度業務報告書,提監事會審核,再經董事會通過之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處理。
依公共電視法第34條所列及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
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規程第15條第2項董事會下設稽核室,辦理公視基金會經費及業務稽核,並進行每季報告。
公眾監督機制
公視基金會設置的公眾監督機制有以下各項:
依公共電視法第15條第10項設置各類諮詢委員會,以制度化方式進行社會溝通,作為營運參考。
依公共電視法第33條受民意機關監督,即立法院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或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與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依公共電視法第34、35條公開公共電視營運相關資訊。
依公共電視法第五章(第43至46條)「救濟」,予被報導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更正及答辯之機會,並針對申訴進行規範。公視基金會據此訂定「節目申訴要點」,並進而制定「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及「處理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訂定「公視基金會受理檢舉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提供公眾及本會人員,指陳具體事實,向本會提出檢舉或申訴會內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建構「公共價值評量體系」評量公視基金會作為公共媒體之績效。
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之監督機制
公視基金會運用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之監督機制:
依公共電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公視基金會的年度經費由政府捐贈之部份,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依公共電視法第32條規定,事業年度終了後,公視基金會應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本會有關財務經費使用及財物之管理,業已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不僅由董監事會依權責監督,同時亦接受主管機關及審計部之不定期查核,將可對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依新聞局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