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AI使用準則(1.0版)
施行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1.目的
有鑒於AI科技進展快速,傳播媒體應用日趨廣泛與頻密,其誤用可能對公眾利益、資訊正確性造成負面影響,並攸關民主運作的品質,本會特制定AI使用準則,俾有助於AI科技以負責任(responsible)及可信賴(trustworthy)之方式開發及使用。
2.範圍
本會員工運用AI技術與工具。
3.名詞定義
無。
4.管理重點
4.1基本使用原則
4.1.1以人為本:與AI科技互動時,應保有充分自主空間,遵循以人為本設計原則,確保人在整個工作流程中決策與監督地位。
4.1.2.避免造成傷害:AI運用不應對人與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操作須安全可靠,技術須強固穩健,並確保不被惡意使用。弱勢群體應得到更多關注並參與AI開發與使用。
4.1.3公正與共好:AI運用須實質確保利益公正分配,讓個人及群體免於偏見、歧視、污名化,建立共好社會;程序上能對AI系統及操作者之決策提出質疑,並尋求有效補救。
4.1.4透明與問責:AI作業流程盡可能透明,並建立機制確保AI系統及其結果責任。使用AI科技所得出成果及其決策,盡可能對於受到直接及間接影響的人有其合理性,並確保提供足夠且便利之補救措施。
4.1.5體現公共價值:使用AI之過程及結果,應體現公共媒體所服膺之正確、多元、品質、創新等公共服務價值,尊重基本人權尊嚴,因而建立信賴度。
4.2操作指引
4.2.1由AI協助生成之新聞報導與節目內容,須經審核確認始得播出。
4.2.2播出AI協助生成之新聞報導與節目內容,須向閱聽眾做適當揭露或說明。
4.2.3新聞報導採用臉部或聲音辨識工具,須依《公視基金會節目製播準則》所定之提報與諮詢程序,取得直屬主管事前同意。
4.2.4節目製作與新聞報導應確保事實並避免偏見,採取多方資訊來源,非僅依賴AI訊息來源。
4.2.5使用Al工具應注意資料之正確、完整性,避免因資料來源缺陷形成認知偏差或複製偏見。
4.2.6使用AI應遵守法律規章,包括但不限於資料保護、隱私、著作權、倫理等相關法規。在未充分揭露且未依《公視基金會節目製播準則》所定程序取得主管同意前,不得使用AI為閱聽眾生成文本或圖像。
4.2.7除有特殊情形或被創建者同意,並依《公視基金會節目製播準則》所定提報與諮詢程序取得直屬主管同意,不得使用AI來重新創建任何新聞記者、主播、主持人或知名人士聲音或圖像。利用AI生成圖像時應特別注意是否侵害他人肖像權。
4.2.8本會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保密或未發布之內容輸入生成式AI工具。
4.2.9本會電子郵件之密碼、憑證或電話號碼,不得用於創建AI使用者帳號。
4.2.10本會保管人應確保AI帳戶不被盜用。
4.3本會各部門應注意資安相關管理措施,減少及預防意外所造成之傷害。
4.4本會各級主管有責任確保所屬團隊了解及遵守AI相關使用準則,必要時可召開跨部門會議討論。
4.5舉辦AI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應用素養與風險意識。
5.附則
5.1本準則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其修、廢程序亦同。
6.參考文件
6.1.《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草案)》
6.2《個人資料保護法》
6.3《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6.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6.5《政府資訊公開法》
6.6《著作權法》
7.使用表單
無。
8.修訂沿革
8.1民國114年05月28日總經理核定施行。(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