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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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為健全公共廣電文化事業之發展,落實傳播媒體自律,確保製播內容品質,特制定本辦法。



無。


本委員會之提案,由業務單位,或委員連署二人以上提出。提案應以書面為之,於會議日十四日前,送達議事單位彙整辦理,但緊急事由不在此限。

委員會開會審議節目、新聞製播內容違反本會自律、倫理或相關製播規範案件時,相關之權責主管或同仁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當面說明之必要,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之權責主管或同仁到場說明。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