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設置的公眾監督機制有以下各項:
1. 依公共電視法第15條第10項設置各類諮詢委員會,以制度化方式進行社會溝通,作為營運參考。
2. 依公共電視法第33條受民意機關監督,即立法院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或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與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3. 依公共電視法第34、35條公開公共電視營運相關資訊。
4. 依公共電視法第五章(第43至46條)「救濟」,予被報導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更正及答辯之機會,並針對申訴進行規範。公視基金會據此訂定「節目申訴要點」,並進而制定「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及「處理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5. 訂定「公視基金會受理檢舉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提供公眾及本會人員,指陳具體事實,向本會提出檢舉或申訴會內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6. 建構「公共價值評量體系」評量公視基金會作為公共媒體之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