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諾書第三項 ]: 公視將在既有基礎上,更積極建立、強化公眾參與之外部評鑑與監督機制,並定期透過節目及其他形式,與公眾進行溝通。
本會現行運作之監督機制可分為三大機制:內部監督、公眾監督、以及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等依循政府相關程序辦理之機制;分敘說明如下。
一、內設監督制度有以下各項:
- 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第15條對營運行監督之責,包括:決定營運方針、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決定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一級主管之遴聘。
- 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第21條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情形及有無影響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 依公共電視法第30條第2項,公視基金會的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依公共電視法第32條,年度終了後,製作詳列執行成果與收支決算的年度業務報告書,提監事會審核,再經董事會通過之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處理。
- 依公共電視法第34條所列及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
- 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規程第15條第2項董事會下設稽核室,辦理公視基金會經費及業務稽核,並進行每季報告。
二、公眾監督機制有以下各項:
- 依公共電視法第15條第10項設置各類諮詢委員會,邀集各界專業人士,以制度化方式進行社會溝通,作為營運參考。
- 依公共電視法第33條受民意機關監督,即立法院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或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與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 依公共電視法第34、35條公開公共電視營運相關資訊。
- 依公共電視法第五章(第43至46條)「救濟」,予被報導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更正及答辯之機會,並針對申訴進行規範。公視基金會據此訂定「節目申訴要點」,並進而制定「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及「處理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 訂定「公視基金會受理檢舉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提供公眾及本會人員,指陳具體事實,向本會提出檢舉或申訴會內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 建構「公共價值評量體系」評量公視基金會作為公共媒體之績效。
三、公視基金會運用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之監督機制:
- 依公共電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公視基金會的年度經費由政府捐贈之部份,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 依公共電視法第32條規定,事業年度終了後,公視基金會應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 本會有關財務經費使用及財物之管理,業已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不僅由董監事會依權責監督,同時亦接受主管機關及審計部之不定期查核,將可對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 依新聞局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除上述機制之外,觀眾對於節目之意見,可於公視網站之討論區,直接對內容及表現提出建言。同時,本會定期實施收視質調查,公共電視每年委託外部公正調查單位進行觀眾滿意度調查,並舉行焦點團體座談,瞭解觀眾對節目之意見與建議,並將針對廣受關切的節目審視評量其品質與公正性,做為節目改進之用。
農曆新年假期之後,本會將在北、中、南、東各區域舉行公聽會,與公民社會溝通,聆聽社會大眾對公視之建言。本會期望未來能於每年年中及年末定期舉行溝通活動,向社會報告,聽取建議。
配合本會依例進行之公共價值評量作業,將擴大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作為評量委員,整體檢驗公視基金會轄下各台今年度之公共價值表現,並將結果公告,以昭公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