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內設監督制度有以下各項:
1. 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第15條對營運行監督之責,包括:決定營運方針、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決定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一級主管之遴聘。
2. 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第21條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情形及有無影響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3. 依公共電視法第30條第2項,公視基金會的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依公共電視法第32條,年度終了後,製作詳列執行成果與收支決算的年度業務報告書,提監事會審核,再經董事會通過之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處理。
4. 依公共電視法第34條所列及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
5. 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組織規程第15條第2項董事會下設稽核室,辦理公視基金會經費及業務稽核,並進行每季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