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運用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之監督機制:
1. 依公共電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公視基金會的年度經費由政府捐贈之部份,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2. 依公共電視法第32條規定,事業年度終了後,公視基金會應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3. 本會有關財務經費使用及財物之管理,業已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不僅由董監事會依權責監督,同時亦接受主管機關及審計部之不定期查核,將可對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4. 依新聞局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