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視說明 ]: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8條,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之一是由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捐贈」,並非「補助」。既已捐贈,應由公視專業經營團隊進行規劃並執行。且公視基金會均依公視法第30條之規定,「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另公視法第11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立法院要求逐項審核節目、新聞經費細目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始得動支之決議,影響新聞與節目之日常運作甚鉅,有違公視法要求獨立自主經營之嫌。
原客宏三頻道則是依95.1.18公布施行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故公視每年均以獨家議價的方式獲得原民會、客委會及僑委會的電視頻道標案。
由於公視法第11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此一規定亦符合原客宏三頻道公共化之發展方向。惟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三政府機關實際執行時所採用的政府採購法招標,不但與公視法第11條規定之精神相左,更有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與廣電法第5條第4項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規定。
另採購契約有一定的經費撥付程序,對於公視基金會而言,產生龐大的代墊費用,使基金會的財務運用空間降低,倘相關驗收單位對節目內容有不同看法,更經常影響驗收時程,進而造成該頻道與公視基金會整體經費支應的困難。
公視基金會希望修法改革,讓三機關改依循公視法第28條,以捐贈經費方式委託辦理原客宏三頻道。若通過逐項審核原客宏三個頻道節目、新聞經費之附帶決議,可說是與目前改革的方向更加背道而馳、更遠離三個頻道獨立自主的目標。 |